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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日文申请中国商标需要注意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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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3-15 16:2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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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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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 广州市 天河区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67号丰兴广场A座10层01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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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走国际化的路线,商标名称用日文韩文或英文来表示,那么如果申请商标时的文字为日文,可以申请通过吗?

由于日语不是世界通用语言,大多数国内消费者对日文基本不具备识别能力,我国目前对日文商标审查的基本原则为:不考虑日文商标的具体含义,将日文商标当做图形进行审查,仅从商标的外形上判断商标近似情况。登尼特就以下几点对日文商标的审查标准进行剖析。

一、日文商标的显著性审查

在我国的商标审查中,对汉字、能用英文表达的文字以外的其他文字,采用的是维也纳图形分类,要素共有三个:28.3日本文字;28.17古文字、象形文字、变形汉字;28.19其他文字。由于审查时不考虑日文的含义,因而导致许多本身含义没有显著性的日文商标获准注册。例如:第24981952号商标,中文含义为“弹力保湿肌肤面膜”,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该商标已于2018年6月28日获准注册。

一般情况下,对日文商标不会以“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但有一种例外情况,我们是支持的。例如:商标。即使消费者不明白日文含义,从商标的表现形式上看,也很容易理解是企业的全称。对该商标应遵循最新审查标准,即商标图样仅由申请人企业全称组成的,以“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

二、含有汉字的日文商标的近似判定

众所周知,日文中经常能见到汉字的影子。在商标审查中,势必会出现有别于其他外文文字的审查标准和惯例。一般情况下,日文商标中若有汉字或者与汉字高度近似的字,该部分适用汉字商标审查标准,其余日文部分适用图形商标审查标准。

三、以不规范汉字为由驳回的日文汉字

新修订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明确将“商标含有不规范汉字”的情形列入《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注册及使用的范畴。日文汉字本身属于外国文字,但因其字形与汉字极其相似,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容易导致消费者对汉字的错误认读,因此也有对日文商标以“汉字不规范使用”为由驳回的情形。

有些日文汉字,字形与汉字仅有细微差别,一般消费者很难区分,若商标的其他部分为汉字,很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汉字的错误认读。当日文商标足以混淆国内消费者对汉字的认知时,应当予以驳回。

四、以“功能特点误认”为由驳回的日文汉字

若日文商标中可认读为汉字的部分,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商标将会被驳回。这种情况在第5类、第10类商品上比较常见。第5类商标的审查规则中有:商标中含有有关药理学、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或治疗学等词汇(如:心、肝、脾、肺、肾、胃、头、脑、手、足、肤、口、喉、感、热、咳、喘、痔等)或人体部位的图示的,即使有其他显著部分,亦应驳回。

综上,一般情况日文商标具有显著性,可认读为汉字的部分适用汉字审查规则,其他部分适用图形审查规则。

所以申请商标时如用日文申请,可以先找登尼特为您详细查询后注册,避免时间和精力的浪费。

对于以上内容如果有疑问欢迎致电详询登尼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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