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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解散与清算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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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1 12: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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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解散与清算概念

第九节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一、公司的解散(Dissolution)

(一)公司解散的概念

公司解散是使公司消灭的法律行为。但是公司并非一经解散,法人资格便立即消失,通常公司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必须实行清算,在清算过程中,公司仍视为清算中的公司存续。清算中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公司不能继续经营业务。除非是经营和其结业以及清算有关的业务和事务。公司解散后,经过清算程序,结清了公司债权债务,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并经过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法人资格才消灭,公司才算终止。

(二)公司解散的原因

因公司解散原因不同,公司解散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两种。

1、 公司自愿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

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解散,不必经过清算程序。

2、 公司强制解散的原因

(1)公司破产(Bankruptcy)

(2)公司因违法被责令关闭

(三)公司解散的效力

公司解散后,在清算范围内,公司法人资格视为存续。公司解散虽不直接消灭公司的法人资格,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1、 公司一经解散,其权利能力便受到限制,除为了清算的必要外,公司不得进行任何业务活动,不得处理公司的财产;

2、 公司原来的代表机关和业务机关(董事会、经理等)均丧失其地位和职权,不得代表公司行使职权,其地位由清算组取代。

二、公司的清算(Liquidation)

(一)公司清算的概念

公司的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清结公司债权债务,处分公司财产,终结公司法律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不必经过清算,公司因破产而解散按破产法规定实行破产清算,因其他原因而引起的解散都须经过公司法规定的清算程序。

因为公司是由投资者共同组建的法人实体,在存续期间对内对外发生大量的法律关系,公司解散后法人资格并未消灭,而是在清算范围内继续存在。为了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必须依法将其财产向股东和债权人进行分配,终结其现存的全部法律关系,因此,必须进行清算。

(二)公司清算的种类

1、 破产清算:是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由法院组织清算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理,并将破产财产公平地分配给债权人,并最终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程序。破产清算始终在法院的严格监督下进行。

2、 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资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进行的清算,包括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的清算。此种清算的财产除用以清偿公司的全部债务外,还要将剩余财产分配给公司的股东。

非破产清算可以转化为破产清算。在非破产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如果发现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当转化为破产清算。

(一) 公司清算的程序

1、 组织清算组:清算组是公司解散后负责处理清算事务的机关。在清算期间,公司董事会停止行使职权,清算组在清算目的范围内代表公司,处理公司事务,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1) 清算组的组成

公司自愿清算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违法被责令关闭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2) 清算组的职权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a)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b)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c)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d) 清缴所欠税款;

e) 清理债权、债务;

f)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g)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如果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

3、制定清算方案:清算组应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基础上,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4、收取债权、清偿债务。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应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1)支付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

1、 分配剩余财产。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或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给公司股东。

2、 清算完结: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不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跨国公司:又称“多国公司”,是指以本国为基地或中心,在不同国家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从事国际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跨国公司虽名为“公司”,但实际上并不是一种公司,在法律上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它表现的是公司之间所形式的一种特殊联系,其内部法律关系具体表现为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这些关系由相应的法律规范调整。

第十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Branches  Of  Foreign  Companies)

一、外国公司的概念

外国公司是相对于本国公司而言的,通常把具有本国国籍的公司称为本国公司,把具有外国国籍的公司称为外国公司。因此,区分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关键在于确定公司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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