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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始终以自己名义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表决权的,法院会认定该投资人具有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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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12-13 16:3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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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裁判要旨:胡晓强成为隐名股东之后,已得到公司认可,且公司和吴功建在第一次庭审中明确胡晓强已成为公司股东,并已把胡晓强作为公司股东参与公司分配,做进财务,故公司其他股东亦已同意。其作为受让人,公司的行为以及分红的行为都得到认可,有理由相信公司内部程序已经到位,也就是要征得公司半数股东以上同意的程序已经到位。胡晓强要求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以及进行相应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合法有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来源:胡晓强与义乌市德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2014)浙金商终字第18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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