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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过程中符合条件的应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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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11-04 16:4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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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可能自然人个人在经营,也可能是家庭成员共同在经营。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可能是因为继承原因,也可能是家庭成员分工发生变化,或者是亲属之间的赠予、配偶离婚等。   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没有对遗产继承、个人赠予开征个人所得税(股权和房屋除外)。对于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应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继承或将个体工商户变更(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或者离婚财产中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为另一方的,应免征个人所得税。(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等规定)   同样,对于家庭成员共同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因为家庭成员分工发生变化等原因,在家庭成员中变更经营者,变更前后都属于家庭成员的共同共有财产的,也应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观点是个人看法,目前尚未有具体税法规定,希望财税管理部门注意到新法规带来的变化,从公平税负和税收法定的角度出发,针对经营者变更中的特殊情形尽快出台相关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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