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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前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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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11-04 16: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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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计税办法》)第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因此,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业主)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发生了变化。   虽然在新条例实施后,个体工商户可以不用注销就变更经营者,但是原经营者(业主)实际上已经终止了生产经营,依然也需要结清“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事宜。  目前,针对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新变化,税务总局尚未出台原经营者结清纳税事宜的具体时间,理解上应该是在工商登记变更前,类似于现在有限公司个人股东变更的情形,市场监督部门需要见到税务局相关结清纳税事宜证明后才予以变更工商登记内容。  如果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时,市场监督部门没有要求税务局结清税款证明的,在税务登记变更时也没有要求的,那么原经营者(业主)就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条规定自行申报纳税:纳税人(业主)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对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发生变动后,由于商事主体依然存在,会计核算应接着原账套进行核算,其收入、成本、费用等也是会接着累计的,其财务报表数据当年累计数也是接着累计的。年度中间变更的,对于新经营者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应从变更之日开始计算,所以需要将个体工商户全年度的收入、成本、费用等准确地在新旧经营者(业主)之间划分。  但是,现在的税务局申报系统是无法划分的,因为《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对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业主申报时“六、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是灰色的,也没有其他地方可以进行划分。因此,还需要观察税务总局后一步的最新措施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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