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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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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7 15:4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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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消息!

12月16日,

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

《广州市差别化入户市外迁入管理办法》

意见的通告。

人才引进入户广州条件再次放宽,

符合以下条件要求的全日制大专学历人员

可以直接入户广州。

实施范围

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和增城区。

申请条件

在广州市差别化入户实施范围内就业或创业,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将户籍迁入广州,在差别化入户实施范围内的行政区办理登记入户:

拥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单证),或拥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学历,或全日制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高级工班毕业人员;

年龄在28周岁及以下;

申报时须在差别化入户实施范围区域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申请材料

户口簿,身份证,落户地址材料,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及其证书鉴定或网上查询结果或认证报告,社会保险参保记录;如无法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核查、网络核查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原文如下

上下滑动可查看

广州市差别化入户市外迁入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人才入户制度改革,促进人力资源集聚和优化配置,优化我市人口结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别化入户,是指在我市差别化入户实施范围内就业或创业,符合相应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入户广州。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差别化入户市外迁入管理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市国资委直接或委托监管企业)等用人单位差别化入户的审核办理。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住所地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差别化入户的审核办理。

省直及中央驻穗用人单位差别化入户由省相关部门负责实施并审核办理。

市(区)公安机关具体负责办理差别化人员的入户手续,负责审核办理差别化人员户口市内迁移。

第二章市外迁入条件

第四条  我市差别化入户政策的实施范围为: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和增城区7个行政区。

第五条  在我市差别化入户实施范围内就业或创业,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将户籍迁入我市,在差别化入户实施范围内的行政区办理登记入户。

(一)拥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单证),或拥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学历,或全日制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高级工班毕业人员;

(二)年龄在28周岁及以下;

(三)申报时须在差别化入户实施范围区域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第三章申报和审核

第六条  我市差别化入户申报材料为:户口簿,身份证,落户地址材料,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及其证书鉴定或网上查询结果或认证报告,社会保险参保记录;如无法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核查、网络核查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第七条  我市差别化入户原则上实行全流程网办。申请人通过移动端或电脑端登录申办系统填报个人信息和上传相关材料后提交用人单位确认,用人单位在申办系统确认提交后由对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请人应进行现场核验:

(一)在国家、省、市社会信用体系相关目录内的失信人员;

(二)审核部门对网上上传材料存疑,认为应核验原件的人员;

(三)审核部门在审核中发现问题的人员。

第八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应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其他用人单位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应提交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第九条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申办系统对差别化入户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及时公示并公布;需补充相关材料的,在申办系统退案并告知申请人需补充材料;不符合条件审核不通过的,在申办系统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用人单位网上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后,差别化入户的受理时间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验,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该核验通过时间确定为受理时间;不符合受理条件、或应进行现场核验的作退案处理。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10个工作日内未作核验的,自动确定第11个工作日为受理时间。

(三)申请人进行现场核验的,现场核验通过时间确定为受理时间;经现场核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退案处理。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有特殊情况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二条  我市差别化入户需进行公示、公布。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将审核通过的差别化入户人员情况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布。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受理异议投诉。公示无异议可予以公布,涉及国家秘密的可以不予公示公布。

第十三条  公示内容包括拟差别化入户人员的姓名、单位、公示起止时间等内容。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原则上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如属单位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如属个人的签署个人姓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完成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申报不予通过,同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准予办理入户手续并核发入户信息卡。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交审核后确需修改申报信息或申请人已通过审核需再次开通申报权限的,可由申请人本人提供情况说明,经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受理权限报市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  申请人可通过移动端或电脑端在申办系统中查看审核进度和审核结果。申请人在收到审核通过的短信通知或在申办系统中查询到审核通过的结果后,应在规定期间内到差别化入户实施范围的区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手续。逾期未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的,须重新申请办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差别化入户工作开展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书面承诺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查实有虚假承诺或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20〕6号)第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存在以上情形时,申办人信息同时录入本市引进人才征信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  在申报过程中,任何单位如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该单位的行为信息将录入引进人才征信管理系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通过本办法将户籍迁入本市差别化入户实施范围的7个行政区的人员,其户籍市内迁移及相关户籍待遇由市公安机关制定的《广州市差别化入户市内迁移管理办法》及相关部门制定的文件另行明确。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的人员,准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随本人同时将户籍迁入我市差别化入户实施范围的区域。人员未在差别化入户实施范围区域内具有住宅房屋地址登记入户的,在其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差别化入户实施范围区域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入户;无法通过上述办理入户的,在其工作单位注册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

第二十二条  符合《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所列条件的人员,应按上述三份文件申报入户。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住所地是指用人单位证照上所列的地址,包括:注册地址、经营场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等相关地址。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述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如存在补缴情形的,在办理差别化入户业务中不视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应与实际用工单位一致。按法律法规属于劳务派遣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申办指南,并可根据国家、省、市“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行适时调整优化。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同日,

广州市公安局也发布了关于

《广州市差别化入户市内迁移管理办法》

适用范围

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和增城区7个行政区。

差别化入户条件

拥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单证)

或拥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学历,或全日制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高级工班毕业人员。

年龄在28周岁及以下。

申报时须在差别化入户实施范围区域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约束条件

在国家、省、市社会信用体系相关目录内的失信人员,要现场检验。

差异化入户人员入户我市后,在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和增城区这7个区内,缴纳的社保如果不满3年的,那么只能在这个7个区内买房和办理户口市内迁移。

在这7个区内如果缴纳社保满3年,那么就可以在全市各区内买房和办理户口市内迁移。

社保缴费记录如存在补缴情况,那么在办理差别化入户业务中则是不视为连续缴纳社保。(也就是说,必须是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社保才可以)

本办法中申请人的社保缴纳单位应与实际用工单位一致。按法律法规属于劳务派遣的除外。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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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差别化入户市内迁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社会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人才入户制度改革,促进人力资源集聚和优化配置,优化我市人口结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公安机关负责统筹、指导差别化入户市内迁移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审核办理差别化入户人员户口市内迁移和登记手续。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配合提供差别化入户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市住房城乡建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差别化入户人员购房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差别化入户人员是指符合《广州市差别化入户市外迁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从市外迁入我市的主迁人以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

第二章  申办市内迁移

第四条  差别化入户人员入户我市后,以实际居住、工作地登记入户为原则,户口按下列条件在市内迁移:

(一)在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和增城区7个行政区(简称“7个行政区”)内缴纳社会保险累计未满3年的,可在7个行政区内迁移。

(二)在7个行政区内缴纳社会保险累计满3年的,可在全市行政区域内迁移。

第五条  差别化入户人员入户我市后,符合《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户口市内迁移不受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限制。

第六条  差别化入户人员入户我市后,在7个行政区缴纳社会保险累计满3年的,可到户籍地的区公安机关申报允许在全市行政区域内户口迁移。

第七条  差别化入户人员入户我市后,在7个行政区内缴纳社会保险累计未满3年的,只可在7个行政区内购置合法住宅房屋并办理户口市内迁移;在7个行政区内缴纳社会保险累计满3年的,可在全市行政区域内购置合法住宅房屋并办理户口市内迁移。

第八条  在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工作单位集体户口、政府公共集体户口的差别化入户人员,已经在本市拥有合法住宅房屋的,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按《广州市集体户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及时将户口迁到其本市合法住宅房屋地址登记入户。

第九条  差别化入户人员办理户口市内迁移时,应向迁入地的区公安机关申报,经区公安机关审核后予以迁移。因申报要素缺失、错漏致使无法核查的,退回申请人重新申报。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公安机关负责对各区公安机关审核、办理差别化入户人员的申报户口登记工作开展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完善监督检查机制。

第十一条  申报人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故意隐瞒、欺骗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报的,由区公安机关取消本次申请资格,并由信用管理部门录入个人信用记录;已经办理户口登记的,区公安机关根据认定材料对申报的户口登记事项予以恢复原始登记,并由信用管理部门录入个人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在审核及办理户口登记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以户口登记名义收取任何费用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予以查处。

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法住宅房屋是指具有合法不动产权证件,已编列正式门楼号牌,并且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

第十四条  符合《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人员,应按上述三份文件申报市外迁入,不受本办法的户口市内迁移限制。

第十五条  差别化入户人员入户我市后,可按照《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和第九条有关规定办理家庭团聚类入户、收养入户,以及按出生登记入户规定办理随差别化入户人员申报出生登记入户。随差别化入户人员办理入户我市的人员,未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或第五条规定的,均按差别化入户人员政策管理。

差别化入户人员的主迁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或第五条规定将户口迁入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4个行政区(简称“4个行政区”)后,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同时迁入4个行政区;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以个人身份申请户口迁入4个行政区的,其本人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或第五条规定。

差别化入户人员入户我市后,在7个行政区内缴纳社会保险累计满3年的,可按照《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办理各类政策性入户。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差别化入户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累计年限以在我市登记入户后起计算。在我市登记入户时间,以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入户的时间为准。具体时间在《居民户口簿》中“何时由何地迁入本市(县)”的户口登记项目上登记。

第十七条  市公安机关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申办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政策时时变动

目前是意见的征求阶段

如无其他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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