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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桩损失纳入保障!新能源汽车保险月底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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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2-18 10: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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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试行)》(以下简称《专属条款》),其中包括《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试行)》(以下简称《示范条款》)和《新能源汽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示范条款(试行)》。

业内人士普遍表示,消费者有望在月底投保新能源专属车险。

《专属条款》正式实施后,预计新能源车险整体保障提升,保费不变或短期略有下降。新能源车险市场总体将迎来蓬勃发展,近700万新能源车主将受益。

充电桩受损可赔

根据《专属条款》,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指出,新能源汽车以动力电池作为储能装置,车辆辅助设备延伸至充电设施。

在车辆使用过程中,除了传统的交通意外风险外,动力电池起火、爆燃引发的重大事故也构成了新的风险因素。

对于这些风险,需要进行产品创新,在保险保障和保险服务上实现升级换代。

上述负责人同时表示,《专属条款》将为新能源汽车消费者提供更加有效和有针对性的保险保障。

在保险责任上,既为“三电”(即电池、电机和电控)系统提供保障,又全面涵盖新能源汽车行驶、停放、充电及作业的使用场景。

在条款开发上,既考虑当前的主流技术路线,又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新业态留有创新空间。

具体来看,针对新能源汽车充电使用特点,《专属条款》开发了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既涵盖本车损失,又包含充电桩等辅助设备自身损失以及设备本身可能引起的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集中解决辅助设施产生的风险。

针对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的构造特征,《专属条款》将保障范围扩大至包括自助充电、专用车辆工程作业等在内的车辆特定的使用场景。

此外,结合新能源汽车充电过程中的风险,《专属条款》设计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承保由于外部电网输变电故障、电流电压异常等导致的车辆损失,通过保险机制分担风险。

“这是车险首次承保车外固定辅助设备,是车险领域内的一次创新和探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自燃事故等纳入保障范围

《示范条款》明确了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新能源汽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烧)造成被保险新能源汽车下列设备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车身;

(二)电池及储能系统、电机及驱动系统、其他控制系统;

(三)其他所有出厂时的设备。

使用包括行驶、停放、充电及作业。

《示范条款》规定,“盗抢险”60天未查明下落按约定赔偿。

第七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造成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根据《示范条款》,新能源车发生起火事故等,“三者险”应当赔偿。

第二十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烧),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使用包括行驶、停放、充电及作业。

人保财险市场总监毛寄文表示,《示范条款》不仅扩充风险保障内容,覆盖火灾事故及其衍生的重大风险及车辆附属设施,还将社会关注的新能源、新技术应用过程中的特殊风险纳入保障范围。

资料来源及致谢

南方都市报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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